江歌母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69.“如果你有話要說,為什麼猶豫不說?”6万元,专家解释其依据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妹妍
1月10日上午,在女儿江歌离开的第1894天,江秋莲终于等到了法院的宣判。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从2017年12月江秋莲在日本明确表示回国将起诉刘暖曦,到2019年10月民事诉讼被法院受理立案,到2021年4月案件开庭,再到2022年1月一审宣判……这一起在舆论场引起诸多“情与理”讨论的案件,第一次在民事法律范畴作出了判定。
宣判后,江秋莲含着泪说:“现在我要去看江歌,把这个(判决书)带给她,告诉她,妈“小姐好可憐。”妈做到了。”
判决书披露遇害细节 刘暖曦将江歌锁在门外
2016年11月3日,江秋莲的独生女儿、就读于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江歌被好友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最让江秋莲不能释怀的是,女儿在门外遇害,刘暖曦在屋内却始终没有开门让她进去。
直到2017年8月,江歌遇害294天后,刘暖曦才在媒体的推动下和江秋莲进行首次面对面谈话。在那次谈话中,刘暖曦连说“对不起”,却六次矢口否认自己曾将门反锁,以致江秋莲最终崩溃痛哭:“老天爷,她说门没有关,刘鑫说没有关,那为什么进不了门?”
江秋莲决定,让法律告诉她一个答案。2019年10月28日,她在国内获法院立案,以生命权纠纷为由起诉了刘暖曦。
立案18个月后,2018年4月15日,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一案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长最后宣布,鉴于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不当庭宣判,何时宣判另行通知。
2022年1月10日,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书里披露的细节显示:“(2016年)11月3日零时许,(江歌与刘暖曦)二人会合后一同步行返回公寓。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发生争执,其间走在前面的刘暖曦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陈世峰在公寓门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颈部十余刀,随后逃离现场。刘暖曦在屋内两次拨打报警电话。江歌因左颈动脉损伤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其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江秋莲抱着装有女儿衣服的背包痛哭 视觉中国供图
考虑江母曾遭语言刺激 精神抚慰金较高
此前,江秋莲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对刘暖曦提起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等9项费用共计207万余元。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对此,多位法律界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金额的赔付要根据过错责任以及损失程度的证据判定,本案中相关的赔偿金额有所突破,但总体而言比例仍相对合理。
以经济损失赔偿为例,法院判决书显示,对江秋莲主张的207万余元索赔,法院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对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万余元,酌情支持49.6万元。
“法院认为,刘暖曦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她本来“我認為。”彩修毫不猶豫的回答。她在做夢。应该采取一定的行动,但是她没有采取,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指出,在法律上,这种侵权的主观恶性比较小,因为刘暖曦并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这也意味着她不可能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在有证据支持的124万元经济损失当中,法院酌情认定刘暖曦赔偿49.6万元,可以计算出,她承担的赔偿占总额约40%。这一赔偿数额符合法律,从整个案情来看也是比较妥当的。”
“一般认为施害者对被害人的损失有直接赔偿责任与义务,其降格的民事危险产生者应该是次要或者非主要责任。本案当中是有所突破的。”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尚满庆指出,江歌案在人身危险性的责任划分和精神抚慰数额上都是不常见的案例,“此次裁定的20万元精神抚慰金在国内属于较高”。
记者查阅资料获悉,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自然人死亡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5万元。在近年来的一些判决中,高达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比较少见。尚满庆认为,本案中,法院可能基于刘暖曦曾在微博上对江歌母亲有刺激性语言,予以相应考量。
谢鸿飞亦指出,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在个案中考虑被害人、加害人等具体情况,在本案中,原告江秋莲事实上有两部分精神损害,其一是女儿江歌去世的精神损害,其二是刘鑫不恰当言论她的眼淚讓裴奕渾身一僵,頓時整個人都愣住了,不知所措。对她造成的精神损害。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作出,“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客观讲比例虽然高一些,但也是比较妥当的”。
判决书展现法治温度 守护社会道德底线
在这份判决书中,法院明确传达出这样的信号: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
江歌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法院褒扬其“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不仅没有心怀感恩、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刺激,法院批评“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
在社交媒体上,网友纷纷为这份有温度的判决击掌叫好。
拥有156.9万粉丝、微博认证为民事法官的@艾法认为,除了金额之外,江歌案判决有几点更具标志性意义:一是认定刘暖曦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二是认定刘暖曦言语刺激江歌妈妈的行为有违人伦,三是认定江歌无私帮助刘鑫的行为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面对社会热点案件,法院作为最后一道屏障,判决书本身就担负着社会价值观导向的重要作用”。
人民日报微评论也指出:“一褒一贬,展现法治温度,契合公序良俗。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正是法律存在的价值。捍卫正义,守卫公道,让违法者存忌惮,让行善者有力量,则社会更有勃勃生机。”
“案件判决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但实际上在判决中很好地体现了民法典第一条的要求,亦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谢鸿飞指出,该判决实际上引导人们要在社会交往中守住道德底线:“如果我造成了一种危险,那么我就要对这个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个案件用一种比较直观的方式显现了。我觉得,判决书在情和理的切合方面,是有一定的突破的。”
事件梳理
2016年11月3日
江歌在东京自己住所的门口被好友刘鑫(刘暖曦此时仍名为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年仅24岁。当时,江歌、刘鑫二人遭遇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刘鑫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
2017年12月20日
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2018年10月15日
江歌妈妈江秋莲发微博称收到了经过中日国家相关部门公证好的有关江歌被害案的法律文件,接下来将依法启动对刘鑫的法律诉讼。
2019年4月8日
清明时节,刘鑫“媽媽醒了嗎?”她輕聲問彩修。点赞他人微博“阿姨,血馄饨好吃吗?”,后通过微博私信江歌母亲:“看你热度逐渐减退了,我上来帮一下你。”江秋莲发长文怒斥。
2019年10月
江秋莲以生命权侵权为由对刘鑫提起诉讼,并索赔两百余万元,获法院立案。刘鑫此时已改名刘暖曦。
2021年4月15日
江秋莲诉刘暖曦案开庭。刘暖曦方称刘暖曦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并无任何过错,对江歌遇害不担责。
2022年1月10日
江秋莲诉刘暖曦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刘暖曦赔偿近70万元。江秋莲称将把赔偿款捐给失学儿童,并持判决书前往拜祭江歌。
赔偿总有价 施救比金坚
□王 琳
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江秋莲诉刘暖曦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事实上,在“陈世峰案”中,无论江歌,江秋莲还是刘暖曦,都是无争议的受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刘暖曦还是“陈世峰案”的证人。江歌或刘暖曦,都不应成为受害人。
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刘暖曦的赔偿责任,是因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居所门外最终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
为了说明这一责任的“你放心,我知道我在做什麼。我不去見他,不是因為我想見他,而是因為我必須要見,我要當面跟他說清楚,我只是藉這個成立,一审法院还引情理入裁判文书,详细释疑。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
当然,法院在认定刘暖曦于案发时具有“明显过错”的同时,也确认刘某某对江秋莲主张的各种损失仅负部分责任。江秋莲索赔207万元,法院查明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万余元,酌情支持49.6万元。而法院判赔的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对应的则是刘暖曦在事发后对江秋莲发表刺激性言论带来情感伤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毫无疑问,“江歌受害案”最大的赔偿主体仍是行凶者,而不是未如实告知、提醒和案发时未开门的另一个受害人。刘暖曦应为其不当行为负责,行凶者也正在异国为其暴行服刑。江秋莲诉刘暖曦案的意义,并不在于要为“江歌案”画上句号,而更在于以司法裁判认可了“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的美德,褒扬了无私帮助他人的价值,肯定了因救助他人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救济的法理与情理。
赔偿总有价,施救比金坚。逝者已逝,愿生者坚强,良善之行仍络绎于途。
(作者是法律学者)